編譯:博文,白露會客廳
12 月 22 日,香港證監會官網公布《有關證監會認可的涉及虛擬資產的基金的通告》,取代 2022 年 10 月 31 日發出的《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函》。
同時指出:對于被準許在持牌交易平臺交易的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以太坊),持牌機構可發行與管理對應的現貨 ETF,并在持牌交易平臺或受認可的財務機構,以實物和現金兩種方式進行認購和贖回。
以下為全文內容編譯:
本通函載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考慮認可涉及虛擬資產的投資基金 1 時所須符合的規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及 105 條,在香港公開發售(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的基金,其凈資產值(NAV)的 10% 以上。
本通函取代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發出的《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函》。
在全球范圍內,虛擬資產(以下簡稱 VA)的格局一直在迅速演變。現在,零售和專業投資者都可以獲得范圍更廣、數量更多的提供增值風險敞口的投資產品,包括在主要海外市場提供的與增值風險相關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而且這些產品越來越受歡迎。香港對這些產品的需求也有所增加。
鑒于這些發展,證監會已引入制度,允許在適當的投資者保障措施下向香港公眾發售某些 VA 服務產品。例如,香港證監會于 2022 年 10 月開始接受主要通過期貨合約獲得 VA 敞口的 ETF 的申請。香港證監會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VATPs)發牌制度也于 2023 年 6 月生效,使香港投資者能夠在符合若干資格要求和健全的投資者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進入大型現貨 VAT。
本通函列明證監會認可基金須(i)直接投資香港公眾可在證監會許可的 VATP 上進行交易的同一現貨 VA 代幣;和 / 或(ii)例如通過在常規受監管的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和其它交易所交易的產品,獲得對這種 VA 的間接投資。
獲證監會授權的 VA 基金應符合證監會「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手冊」、「與投資有關連的保證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中「總括原則」及「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UT Code)中適用的規定。及;
以下所列的額外要求,以及關于中間人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知(聯合通知)中的有關要求,應得到滿足。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管理公司應具備(i)良好的規管往績;及(ii)最少一名合資格的員工,并具備管理 VA 或相關產品的相關經驗。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管理公司須受牌照部(如適用)所施加的額外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香港證監會授權的 VA 基金只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香港公眾可在香港證監會持牌 VA 交易平臺上交易的 VA 代幣。
證監會授權的 VA 基金可根據以下要求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合格的 VA 代幣。
對于 VA 期貨,只允許那些在傳統的受監管的期貨交易所交易,但管理公司必須證明(i)相關的 VA 期貨有足夠的流動性和(ii)相關 VA 期貨的滾動成本是可管理的,以及如何管理這些滾動成本。
通過其他交易所交易產品間接接觸合格 VA 須遵守 UT 守則中的適用要求以及證監會可能施加的其他要求。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不應在基金層面對 VA 有杠桿風險敞口。
對于主要采用期貨投資策略的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需采用積極的投資策略,以實現投資組合組合的靈活性(例如具有多個到期日的期貨頭寸的多元化)、展期策略以及處理任何市場擾亂事件。
由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進行的現貨 VA 交易及收購應通過證監會持牌 VA 機構或認可的財務機構(或本地注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進行,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監管規定。特別是:
(a)就現金認購及贖回而言,預期證監會授權的現貨 VA ETF 會透過證監會發牌的增值交易平臺(平臺內或平臺外)收購及出售現貨增值交易;及
(b)就實物認購而言,參與交易商須將本地或海外持有的現貨 VA 轉讓至證監會認可的現貨 VA ETF 在香港證監會持牌 VA 交易平臺或認可機構(或本地注冊認可機構的子公司)的托管賬戶。這一過程與實物贖回相反。
證監會認可的現貨 VA ETF 可以實物及現金認購及贖回。
就投資于現貨 VA 的 ETF 而言,其負責人應為(i)證監會持牌法團或注冊機構;及(ii)受牌照部施加的額外條款及條件(如適用)所規限。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受托人 / 保管人只應將其 VA 托管職能(如適用)轉授予(i)證監會持牌的增值服務終端客戶,或(ii)符合金管局不時發出的符合 VA 托管標準的認可機構(或本地注冊的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
受托人 / 保管人及任何負責保管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所持 VA 股份的獲轉授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a)應確保 VA Holdings 其自身資產和為其他客戶持有的資產分開;
(b)應將大部分 VA 存放在冷錢包中。應盡量減少熱錢包內儲存的 VA 持有量及持有期,以備認購及贖回之需;及
(c)應確保助記詞和私鑰穩妥地儲存在香港;(ii)嚴格只限獲授權人士使用;(iii)足以抵抗投機(例如,通過以不確定的方式生成)或共謀(通過多重簽名和密鑰分片等措施);以及(iv)適當的備份,以減輕任何單個個體風險。
對于現貨 VA 的估值,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管理公司應采用基于主要 VA 交易平臺上的 VA 交易量的指數化方法(即由信譽良好的供應商發布的基準指數,該指數反映了標的現貨 VA 交易活動的顯著份額)。
管理公司應確認所有必需的服務提供者(例如基金管理人、PD、市場莊家及指數提供者)均具備足夠的能力、可隨時為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提供支援。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銷售文件(包括產品要點說明)應披露與 VA 風險有關的投資限額及主要風險。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 KFS 應預先披露投資目標及與 VA 風險敞口相關的主要風險,例如:
(a)現貨 VA 的價格風險、托管風險、網絡安全風險和分叉風險;
(b)VA 期貨投資的潛在巨大滾動成本和運營風險(如保證金風險和相關方強制措施相關風險)。
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的管理公司須按照 UT 守則的現行規定,在推出產品前進行投資者教育。
請參閱聯合通告所載有關中介人及證監會認可的 VA 基金分銷的相關規定。
證監會在履行其職能時,可考慮引入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額外規定或條件。
除第 29 段另有規定外,上述規定不適用于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包括可轉讓證券計劃基金)及基金互認安排下的計劃。
對于 (i) 已擁有或擬擁有超過資產凈值 10% 且希望尋求證監會授權的 VA 風險的基金,或 (ii) 計劃獲得超過其資產凈值 10% 10% 的現有證監會認可基金,須事先咨詢證監會并獲得其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