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es Jennings & Scott Duke Kominers & Eddy Lazzarin,a16z crypto;編譯:喜來順財經xiaozou
區分網絡代幣與公司支持代幣可能頗具挑戰,因為這兩種代幣都可能具備實用性,并且都可以從區塊鏈的鏈上功能及公司的鏈下努力中獲取部分價值。然而,區分這兩種代幣至關重要:網絡代幣與公司支持代幣對持有者構成的風險截然不同,因此在適用法律下應區別對待。那么,區別之處在哪?
網絡代幣區別于公司支持代幣的獨特之處在于,網絡代幣主要從區塊鏈或智能合約協議中積累價值。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這些系統能夠自主且去中心化地運行——無需人為干預或控制。因此,基于區塊鏈的網絡能夠實現真正開放:系統的網絡效應在鏈上捕獲并歸屬于代幣持有者,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并基于這些網絡效應進行構建。
相反,公司支持代幣主要從無法自主運行的鏈下系統或來源中積累價值——這些是依賴人為干預和控制的中心化系統。這種關系通常是非常明顯的,例如當代幣價格與鏈下應用、產品或服務的利潤掛鉤,或代幣在這些系統中具有實用性時。但也可能不易察覺,例如,一個無目的或實用性的代幣若使用公司品牌,可能暗示公司將推動代幣價值。無論是哪種情況,如果代幣與一個無法自主運行的系統內在關聯,并主要從中獲取——或預期從中獲取——其價值,則該代幣為公司支持代幣。缺乏自主性意味著任何相關網絡,盡管可能看似公開,實際上都是封閉的——就像由某一家公司單獨控制的web2社交網絡——因此,代幣的網絡效應歸屬于控制系統的公司而非其用戶。
網絡設計(封閉與開放)的這些差異具有實際的經濟和監管后果。由于網絡代幣關聯于無人控制的開放網絡,它們更類似于商品——能夠以排除任何一方單方面影響或構建與網絡代幣相關風險的方式運作。這種信任依賴的消除使網絡代幣有別于證券,如果網絡通過其功能(如通過程序化購買和銷毀)將價值導向網絡代幣,則將進一步強化信任的消除。
相反,公司支持代幣具有類似于證券的信任依賴:如果代幣的價值來源于單一實體控制的封閉網絡,該實體可以單方面改變代幣的預期價值。例如,擁有控制權的實體可以隨意改變代幣的實用性或增加代幣供應量,甚至關閉整個系統。這強烈表明,當人們投資于公司支持代幣時,應適用證券法。
下面舉兩個例子來進一步突出這一區別:
*ETH是網絡代幣的典型示例。它使持有者能夠在以太坊網絡上交易,并賦予持有者網絡中的經濟利益。該網絡是去中心化的,能夠自主運行(沒有個人或管理團隊控制它)。因此,SEC本身已得出結論,證券法不適用于ETH。
*FTT則是公司支持代幣的明顯例子。其價值完全依賴于FTX交易所的持續運營,而FTX本身是由公司運營和控制的中心化交易所。FTX公司從運營交易所中抽取部分利潤用于回購FTT,從而驅動其經濟價值。因此,FTT本質上是FTX的利潤權益——其實用性和價值由FTX控制——應受證券法約束。
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可能出現模糊不清的狀況。但通常可以通過回答三個問題來確定某代幣是網絡代幣還是公司支持代幣:
*系統的網絡設計是否開放?*系統的網絡效應是否歸屬于協議和代幣持有者?*系統是否讓協議和代幣持有者能夠獨立積累價值?如果以上所有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理論上系統應能在沒有初始開發團隊的情況下繼續運行,即使功能有所減弱。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它意味著系統能夠在不受控制的情況下運行。
我們再來看幾個例子,更好地理解這些概念:
與大多數去中心化交易所智能合約協議(DEX)相關的代幣是網絡代幣,盡管初始開發團隊通常為這些協議運營前端網站和鏈下路由軟件。為什么?
DEX協議通常是開放網絡,意味著不僅初始開發團隊,任何人都可以在協議之上運營前端網站和自己的路由軟件。這意味著大多數DEX的網絡效應歸屬于協議和代幣持有者,而非構建它們的公司。具體而言,對DEX運作至關重要的流動性由協議本身控制,而非初始開發團隊。
價值積累可以在多個地方發生,但關鍵問題是:價值能否獨立于初始開發團隊積累到協議和代幣持有者手中?DEX通常在協議中嵌入自己的程序化經濟機制(通常稱為“費用開關”),前端網站運營商也定期向用戶收取費用。關鍵在于,如果網絡代幣價值的經濟機制獨立于初始開發團隊的鏈下產品和服務運行,且不依賴于它們,那么接口層面的費用收取并不構成障礙。換句話說,如果協議費用開關開啟,網絡代幣的價值將獨立積累到代幣持有者手中,無論任何單一公司(包括初始開發團隊)的接口運營如何。這意味著網絡代幣在經濟上獨立于初始開發團隊,不受其控制。
因此,即使初始開發團隊放棄符合上述所有標準的DEX,該DEX仍能繼續運行。因此,系統的代幣應被正確分類為網絡代幣。
再以游戲為例。雖然全鏈游戲很多,但大多數web3游戲依賴鏈下服務(如服務器)運行。但不是全鏈游戲并不意味著游戲不能擁有網絡代幣。如果核心資產——物品、角色等——在鏈上發行和記錄,且不受任何單一方控制,那么可以說系統像鏈上網絡一樣運行。因此,網絡可以是開放的,允許任何人利用網絡的核心資產進行構建(即如果該特權不保留給初始開發團隊),這意味著游戲的網絡效應可以歸屬于代幣持有者而非原始游戲開發者。旨在將價值積累到游戲代幣的程序化經濟機制將支持代幣為網絡代幣的認定——系統能夠在沒有初始開發團隊的情況下繼續運行并創造價值。
再來看去中心化社交媒體協議。許多此類協議結合使用鏈上和鏈下組件。要使社交網絡開放且其網絡效應歸屬于代幣持有者而非中心化公司,用戶必須能夠找到彼此并進行交流,即使網絡的其他部分試圖阻止這種情況發生。實現這一點的一種方法是將用戶賬戶注冊和發布社交媒體消息的相關認證密鑰保持在鏈上,并允許任何開發者在網絡上構建自己的客戶端——同時,通過鏈下“中心”網絡存儲帖子和其他用戶互動,每個hub都復制網絡的數據和狀態。由于這些特性,可以說網絡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公開訪問的區塊鏈智能合約創建賬戶,然后使用該賬戶發布內容。網絡對中心化控制有強大的防護,因為hubs由多方維護。盡管存在著提供網絡訪問的中心化用戶應用程序,這樣的網絡仍能擁有網絡代幣。通過添加將價值積累到網絡代幣的程序化經濟機制,可以進一步增強系統的獨立性。
現在我們來設想一下,如果蘋果推出App Store代幣會發生什么。用戶持有代幣可能會享受到App Store折扣,或者可以用這些代幣來支付app的費用,且App Store中所有基于區塊鏈的app支付的一部分可以通過智能合約分配回代幣持有者手中。盡管使用了區塊鏈技術,但蘋果的代幣將屬于公司支持代幣,因為:系統是封閉的,區塊鏈技術的使用不會讓第三方利用蘋果的網絡效應并在該系統中構建與之蘋果競爭的應用商店。此外,價值來源于蘋果控制的專有鏈下產品和服務(應用商店)。即使有鏈上程序化經濟機制,但一旦蘋果關閉應用商店,所有價值積累將停止。因此,代幣的風險特征將更接近APPL股票,與網絡代幣大相徑庭,可能適用證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