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常常會接到如下的咨詢: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虛擬貨幣是否違法,OTC商家有哪些風險……
不同的交易方式、交易目,涉及到的刑事風險及應對措施也不同。有鑒于此,曼昆第五十二期“曼昆下午茶”活動以“涉虛擬貨幣的刑事風險有哪些?”作為分享主題,本文為作者參與活動后,根據主講嘉賓錢偉律師的精彩分享內容,結合我們過往的司法實務經驗,整理文章如下,在此特別感謝錢律師的分享。
2021年924公告出臺后,我國對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的管控和打擊力度逐漸提高。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雖然不違法,但由于這一行業魚龍混雜,難免出現問題。在場內交易最大的風險是凍卡,場外交易最大的風險是被騙。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風險不能消除,只能降低。
個人玩家交易虛擬貨幣的風險的大小主要由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對手這幾個因素決定。
交易方式:由于交易所一般都會要求用戶進行身份認證并要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對用戶的審核較為嚴格。而OTC場外交易、線下交易、使用海外加密溝通軟件等方式下,對于交易對手的審核、風控措施較少甚至沒有,交易風險大大增加。
交易價格:交易價格偏離市場行情過多,風險則高;
交易對手:交易對手的鏈條越長,交易背景越復雜,風險越高。在交易前應盡量確認終端交易對手,核實身份,選擇多次交易、信譽良好的交易對手。
通過控制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對手,個人玩家可以大大降低虛擬貨幣的交易風險。盡管如此,如交易后不幸出現異常情況,如最常見的凍卡,建議及時保存相關交易記錄,聯系凍結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積極申請解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OTC商家的定義,實踐中一般指通過高頻買賣虛擬貨幣,賺取差價的行為。
交易的目的:個人持有,以虛擬貨幣背后的發展前景及市場價值為賺取利潤目的or通過頻繁買賣賺取差價為獲利的目的。
交易價格:是否和市場價格偏離過多。OTC商家賺取的差價一般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間。
交易頻率:一般OTC商家需要頻繁、大量的交易才能提高自己的利潤。
以賺取差價為交易目的的OTC業務看似是筆穩賺不賠的買賣,實際上由于交易過程中,商家手中流轉了大量的虛擬貨幣和法幣,多個環節易出現問題:
1.幫信、掩隱相關的刑事風險:主要是資金來源出現問題,收到了涉賭、涉詐的黑錢。在此類情形下,是否主觀明知是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幫助,對于案件定性至關重要,以下根據交易方式分別簡要分析:
(1)交易所交易:由于交易有一定KYC保障,會對一些出現問題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進行標識和阻攔,收到贓款和黑U的風險較低,犯罪的主觀故意最弱,有一定的解釋空間。
(2)微信群交易:由于交易所交易并非實時交易,且交易利差小,手續費高。部分商家會選擇更加便捷的微信群交易方式。商家對進入微信群交易的用戶進行身份和資金核驗,以控制交易風險。但此種方式屬于民間身份核驗,保障力度和被司法機關認可的程度比較弱。
(3)境外加密聊天軟件交易: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軟件交易一般會被認定為異常行為,認定為主觀明知。此類交易軟件一般會屏蔽中國大陸IP,并非國內常用的社交軟件,部分平臺交易記錄可以單向刪除,交易方式明顯異常。即便可以提供交易記錄,大概率不被司法機關認可。
(4)現金交易:現金交易看似避免了凍卡的風險,但實際上我國對于現金的審計和追蹤的方式也很多。線下交易不僅面臨收到贓款的問題,也會出現未準確核實交易人員身份,導致被騙的情況。
2.開設賭場刑事風險:主要是虛擬貨幣出問題了。例如:網賭錢包地址出來的USDT,流入OTC商家錢包內。通過鏈上地址的追蹤,可以直接定位到OTC商家個人。此種情況易被認定為賭場提供資金結算的通道。對于OTC商家而言,需要對幣的來源進行把控。
3.非法經營刑事風險:即便在交易過程中收到的虛擬貨幣和法幣均為干凈的,也可能因非法換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原因違反《刑法》第225條,而被司法機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小結:虛擬貨幣OTC是門高風險的生意,入行需謹慎。
2021年后,我國大規模清理了境內交易所,但不排除部分交易所仍在境內私自運營。從事交易所業務,高頻刑事風險有:
組織領導傳銷罪:虛擬貨幣交易所在推廣過程中易因推廣模式涉嫌傳銷,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三層級、三十人在交易所推廣業務中極易滿足。
這里可以舉一個例子,2018年底,被告人梁某、王某、陳某等人組成創業團隊,研發出了用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基礎的交易公鏈,2019年6月18日,為了展示公鏈性能,吸引用戶了解、使用公鏈,梁某團隊在公鏈上搭建了HUBDEX 交易所。被告人梁某、王某、陳某等人設定客戶按照邀請制確定上下線層級,每條線可無限發展層級。HUBDEX 交易所設定,下線客戶質押HUB幣(HUBDEX 交易所代幣)后,交易所根據動態收益等獎勵方式給上線客戶返利,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購買金額作為返利依據。截至案發,平臺內共注冊賬號5萬余個,層級100余層,涉案金額合計價值人民幣2.39億余元。
非法經營罪:易被認定為非法金融場所而構罪。一個真實的案例是:羅某、裴某等人先在國內建立VPAYAPP軟件平臺,發行VPAY幣,通過多種方式鼓動用戶使用該平臺并購買VPAY幣。后兩人商議合作開澳洲交易所(以下簡稱澳交所),由裴某負責技術、開發、運營服務等,羅某提供資金并發動VPAY的用戶人群上澳交所交易。2018年10月,裴某帶領員工前往柬埔寨金邊運營澳交所。10月22日左右,澳交所發行一個穩定代幣VRT幣并打通了和VPAY平臺的通道。羅某先將VRT幣劃撥給裴某,由裴某轉給王某及其團隊成員在澳交所上出售,出售價格為1元/個,并收取1%的手續費。后羅某、裴某被指控違反國家規定,經營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發行代幣吸收資金,進行非法網絡平臺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2020)湘0502刑初75號]
集資詐騙類犯罪:交易所業務往往伴隨著ICO,在幣價產生劇烈變動時易引發用戶維權而涉及到集資詐騙類犯罪。2018年12月,王某開發并運營“TS通證社區”微信小程序,為客戶提供機票、火車票等訂購服務,并贈送客戶“TS”虛擬貨幣,以持幣分紅為誘餌吸引客戶投資購買TS幣。2019年3月起,王某委托他人開發“TS公鏈”“TS錢包”,并租用網絡虛擬服務器設立TSC100虛擬貨幣交易所,推出TSC虛擬貨幣并以1:1比例換購客戶原持有的TS虛擬貨幣,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在其設立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內推出“TSC永動機”“TSC100超級合伙人”“CSNS權證 ”、PH、GWT、MTF、MT、GNDT等系列虛擬幣投資項目,并通過編寫項目“白皮書”等方式炒作投資價值,利用互聯網、微信聊天工具等進行公開推廣,宣傳通過持幣鎖倉可獲高額收益或分紅,承諾到期回購,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太陽底下無新鮮事,一些傳統資金詐騙項目,套上了虛擬貨幣的外殼,企圖利用新概念、新理念進行圈錢詐騙。這些項目一般會有如下特點:
披著區塊鏈技術的外衣,其中的技術和真實的區塊鏈原理相差甚遠;
不以解決、優化或改變傳統行業的某項業務痛點為目的;
代幣不是通過智能合約發布的,大部分為通過項目方自建的平臺交易;
承諾只漲不跌;
拉人頭進行返傭。
資金盤的套路很多,一般會說存放利息很高,給你保證一個收益率。2020年11月,國內就曾發布一起席卷170國、波及270萬人的“幣圈第一大資金盤”PlusToken。PlusToen用區塊鏈知名人士包裝品牌,自稱“幣圈余額寶”,只接受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宣稱會員每個月能拿到10%到15%的收益,推薦用戶發展下線也能獲得額外收益;而最終返還給用戶的收益,卻是用平臺自己發的plus幣來結算,plus幣的提現,也經過了層層陷阱的設計,后期更開發了虛擬礦機來圈錢。
當遇上類似的項目,大部分參與者可能有兩種悲慘的結果:項目被端,自己作為嫌疑人同伙被抓或者損害慘重,投資難以挽回。因此,當遇上類似的項目,建議只有兩個字:快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