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喜來順財經報道,前SEC主席John Reed Stark表示,舉證責任始終在于SEC,以證明某項產品屬于證券。據我所知,法官僅要求SEC證明購買幣安產品的人是“投資者”,他們購買幣安產品是因為希望價格上漲,而不是“客戶”,他們購買幣安產品是因為產品提供了某種實用性(比如交易折扣)。
據法官的說法,如果數字資產證券以某種方式轉變為一種實用工具而不是投資投機工具,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種證券”。值得注意的是,法官明確駁回了Ripple裁決中令人費解的發現,即在二級市場上,投資者和發行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合同關系才能觸發注冊要求,這是其他地區法院從未采納或甚至引用過的任何形式的支持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