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內容: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即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正當理由的,該證據作為失權后果的例外,允許提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逾期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證據無效或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應當向法院申請。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是非常重要的環節。按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為申請立案之日起到開庭前結束。
逾期提交證據承擔訓誡罰款后果。逾期提交證據的,如果證據與所陳述的法律事實確實有關,那么法院可以采納。但是,因為提交人的逾期提交,法院將會對提交人進行訓誡,并根據逾期的嚴重程度處以相應的罰款。
1、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證據失權的后果意味著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喪失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事實主張和反駁對方的權利,法院也不會對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進行審理。
2、延期舉證的后果主要有三個方面:證據失權,即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喪失證據效力。負擔額外的證明責任。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應當當事人予以訓誡。
3、逾期舉證,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其法律后果如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法律分析:不能舉證將導致其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或抗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
5、但由于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程序保障的基本制度結構沒有改變,逾期舉證的后果以證據失權為原則的基本思路沒有改變,《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本身無法解決舉證時限制度適用中的問題。
6、確定好舉證期限后,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屆滿之日提供證據即可判定為逾期舉證。
那得看第一次開庭時是否確定已超過舉證期限,如果已過,原則上除新得到的證據外,原則上不再采信。如果沒超過,第二次開庭仍可繼續舉證。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對一方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要求對方當事人質證,這說明人民法院已組織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質證。
法律分析: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需要向法院解釋逾期舉證的原因,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而被告逾期的舉證內容采納與否決定權在于法院。所以在舉證時限內難以完成舉證責任的,最好能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時限的申請,避免逾期舉證情形的出現。
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法律分析: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超過舉證期限提交證據,法院一般不組織質證,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法律主觀: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一般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承擔 舉證責任 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有關 證據 。
4、可以提交新證據的,從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來說,原則上是不允許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再提交新的證據,但是有例外,例外就是如果證據的確是在一審辯論之后發現的或者新生成的,就可以作為證據提交上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辦案筆記:拖延訴訟流程的后果 我們團隊曾經代理原告一宗股權糾紛案件,被告在一審過程中惡意拖延時間,最后法官做了這件事…… 到了開庭當日,被告又當庭補交了證據(本訴證據),我們作為被證據突襲的一方,對被告的逾期舉證行為提出了異議。
法律分析:不能舉證將導致其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請求或抗辯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民事訴訟被告沒有證據對案件的影響在于如果被告對原告的主張予以否定但因沒有證據而可能導致敗訴。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預交鑒定費用,當事人因在規定期限內不預交鑒定費用而未能鑒定的,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無論哪種方式,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如果逾期提交法院將不組織質證,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就不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法院判決時也不會采用該證據。
可見,逾期舉證的不同原因,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逾期舉證,因逾期方主觀惡意較大,明顯違反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妨礙并拖延訴訟,極可能導致證據失權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