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p理財不全是非法集資。P2P非法集資是指利用P2P平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多觸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部分的P2P平臺本身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P2P是常見的網絡投資平臺,而有些p2p平臺是屬于違法犯罪的,通常是對公眾的資金進行非法的籌集,非法集資是屬于常見的經濟犯罪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民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時候,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所以發現有集資詐騙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主觀:是的。P2P非法集資是指利用P2P平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多觸犯 集資詐騙罪 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P2P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合法外衣掩蓋非法目的,觸犯集資詐騙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部分P2P平臺本為合規合法,但其利用平臺進行非法集資,實質異化為非真正意義上的P2P借貸,包括自融、資金池、龐氏騙局、偽平臺等模式。
p2p理財不全是非法集資,只要是屬于正規的P2P理財平臺,就不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個人之間借貸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職業放貸人則受到限制,這是2019年底的政策調整。對比之下,P2P業務并未觸及個人借貸的合法性問題。非法集資的定義需滿足融資主體需同時滿足特定條件,P2P公司的運作并不涉及此范疇。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在P2P平臺上合法進行,無違法情況。
法律主觀:是的。P2P非法集資是指利用P2P平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多觸犯 集資詐騙罪 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正規的P2P平臺不屬于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范的平臺,資金不托管,運用資金池模式,一邊用假項目,或者包裝成理財產品,圈占資金,然后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這是監管政策“四條紅線”所明令禁止的,也是投資人一定要避開的。
禁止非法集資。這意味著P2P平臺不得通過任何方式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包括但不限于以高息為誘餌吸收公眾存款,承諾高額回報等。必須確保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不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融資行為。禁止設立資金池。
到這可能有些人不服氣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臺”做著非法集資的事兒啊!在此,我們要說正規的P2P平臺不屬于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范的平臺,通過資金池模式,將虛假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圈占資金,然后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非法集資指的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那么,P2P網貸具體是什么呢?債券轉讓、抵押貸款、信用貸款,P2P在這些情況下扮演的角色只是中介,很難對其定義。
1、法律分析:現在P2P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罪名立案偵查的立案標準是:(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2、在P2P平臺違法案件中,員工的法律責任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違法行為屬于職務行為,那么民事責任通常由單位承擔,刑事責任則由個人負責。若員工行為系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單位在承擔民事責任后,有權向員工追償。此外,員工在公司的職位也會影響其法律責任。
3、現在P2P平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罪名立案偵查的立案標準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4、P2P平臺的本質是借貸雙方的信息中介,如果平臺本身業務真實且沒有違規,只是個別項目逾期,從法律上講,平臺無刑事責任,也沒有替借款人還款的義務,監管也早已要求打破剛性兌付。這種情況,出借人報案并沒有多大作用,出借人只能通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真正的借款人償還。
正規的P2P平臺不屬于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范的平臺,資金不托管,運用資金池模式,一邊用假項目,或者包裝成理財產品,圈占資金,然后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這是監管政策“四條紅線”所明令禁止的,也是投資人一定要避開的。
P2P不算是非法集資,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非法集資和P2P的差別 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貸是具有小額資金需求的個人,一般情況下為了減小風險,會對資金進行雙向打散,即一個借款人的借款會來自多個不同的投資人或者一個投資人的資金會借給多個借款人。但不管什么情況下,每一筆借款都是獨立存在的。
P2P和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 首先“P2P網貸”就是一些有富余閑散資金的人群,和一些為急需資金用于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一種線上借貸模式。
法律主觀:是的。P2P非法集資是指利用P2P平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多觸犯 集資詐騙罪 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兩者目的不同:P2P的發展就是為了幫助無法從傳統金融機構貸款的個人或企業,幫助他們解決融資困難問題,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會將資金進行打散,具備小額分散的特點,且每一筆借款都獨立存在;而非法集資的目的是為了瘋狂吸金,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而不是特定的人群。
非法集資風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信息安全風險。P2P平臺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臺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
P2P網貸存在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 P2P網貸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信用風險。由于P2P平臺上的借款人和投資人之間缺乏面對面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難以完全核查。部分借款人可能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不良信用記錄,導致違約風險增加。平臺操作風險 P2P網貸平臺的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操作風險。
平臺方面,主要面臨的風險包括卷錢跑路、非法集資、私自挪用投資人資金以及信息泄露等問題。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也對平臺的信譽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對于借款人而言,常見的風險是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或完全不還款,即逾期還款或違約。
P2P是有風險,風險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內部風險:混亂的規則和經驗不足的員工。外部風險:大環境下的信用危機。所謂的內部風險主要來自公司內部:公司規則混亂。員工能力。風險的執行能力。不能及時緊跟市場動態。內部溝通及檢討不足。外部風險主要是:經濟環境造成的危機。
信用風險是P2P網貸平臺的另一大隱患。借款人可能因各種原因無法按時償還借款,導致平臺違約率上升,進而影響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同時,平臺在借款人篩選和信用評估方面的缺陷,也可能加劇這一問題。運營風險也是P2P網貸平臺必須面對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