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是一種具有融資、融物雙重職能的交易,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三方當事人,包括租賃合同、供貨合同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
法律主觀: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有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并由出賣人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所謂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所指的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出租人,指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有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不過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也會存在只有兩方當事人的情況,最常見的就是售后回租。
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融資租賃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當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委托,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后,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移給出租人,出租人同時享有因出賣人違反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時要求出賣人賠償的權利。
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先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租賃物的依據,后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前提。兩者缺一不可,構成聯立聯動關系。所以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的內容。
1、法律主觀: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基于其自由意愿,選擇、受領租賃物;占有、使用租賃物,并據此獲得收益;請求相對方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合同違約責任;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租賃、售后回租和杠桿租賃。 (1)直接租賃。直接租賃是融資租賃的主要形式。承租人申請租賃時,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然后出租給承租人。 (2)售后回租。
3、融資租賃(financiallease)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普遍、最基本的非銀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請求訂立供貨合同,根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
4、科目。按期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租賃期滿,如合同規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承租企業,應當進行轉賬,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人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5、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6、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租賃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承租人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當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主張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